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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建议:完善我国运动健康保险体系
浏览次数:3122016-03-02 来源: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洁建议,完善我国运动健康保险体系。
以下是她的建议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多项竞技体育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运动健康保险作为专业的风险保障工具,能在分散体育活动特有的风险、提高体育运动管理水平、推动我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等原因,我国运动健康保险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存在人群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专业产品少、管理能力弱等瓶颈问题,因此,根据国务院《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中有关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的要求,探索完善我国的运动健康保险体系、充分发挥运动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已势在必行。
二、问题的分析
1998年桑兰事件发生后,体育保险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运动健康保险体系仍处在初级阶段。现有的运动安全保障体系——无论是政策性保障、还是商业保险——在受益人群、保障水平、覆盖风险类别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对体育活动特有风险的针对性不够,风险管控理念对体育运动管理的影响力较弱,发生事故后的赔偿也往往不足以补偿相应损失。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包括:
(一)制度体系及相关立法的建设滞后。许多发达国家为运动健康保险发展建立了完备的政策法律体系,我国当前运动健康保险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制度对体育保险几乎没有提及,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于在校学生等特殊人群以及登山露营等高风险运动必须强制投保的政策规定,使得体育运动人群普遍面临保障法制层面的供给不足。在社会保险意识普遍较弱的前提下,不利于实现运动健康保险的广覆盖。
以专业运动员的保险为例。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针对运动员保障的规章制度,例如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明确了运动员获得基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的权利。然而,这些制度法规往往侧重于保护优秀运动员、伤残及老年运动员等特殊群体,对广大基层运动员的保障不足。同时,相关的伤残鉴定和赔偿标准也未充分考虑各项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导致保障深度不足。这些问题使运动保险制度总体缺乏全面性和实践性。
再来看另一个重要的体育运动人群——青少年的保险。针对近年来运动损伤及责任风险导致中小学生体育锻炼量大幅减少这一问题,教育部于2015年5月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作为我国第一个针对学校体育风险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在防范青少年体育风险方面是一大进步。然而,它在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方面仍有待改善。《暂行办法》只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并没有明确学校体育活动可能涉及哪几种风险、各类风险保障的主要责任人、相关保险资金来源等重要内容。
(二)数据基础薄弱。体育运动内涵的风险纷繁复杂,涉及机能损伤、人身意外、财产损失等多种风险。运动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大量关于各类风险的发生率和赔付费用的数据,但目前这些数据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或部门,并且损伤康复服务费用等医疗数据的获取难度很大,为运动健康保险的经营带来了较高的运营成本,削弱了运动保险体系分散和管控风险的能力。
(三)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除了经济赔偿外,运动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家庭最关注的是伤害事件的事先管控和事后救治,因此运动健康保险的良好发展必须依赖能提供风险防御和损伤治疗的保险产业链。但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健康服务、医疗救治等各个行业间的资源整合程度很低,无法满足运动人群的综合需求。
(四)标准体系缺失。运动健康保险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客观的标准体系上,规范与各项体育运动有关的风险评级、伤害程度鉴定、赔偿水平等内容。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业可行的标准体系,使运动健康保险的产品开发和经营无可靠依据,给行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关于尽快建立运动健康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的体育保险立法。建议根据专业运动员、青少年、业余体育爱好者等不同人群的运动健康需要,适时出台《国民体育健康保险法》、《专业运动员保险法》、《学校体育运动保险法》、《大型体育活动责任保险法》、《特殊体育运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将运动健康保险纳入整体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强制投保与自愿保险手段相结合,确保等各类运动人群均可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并为运动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运动健康保险结合发展。建议根据国务院《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筹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补充、基本保险和个性化保险相结合的运动保险模式,并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主体、险种设计、责任范围、费率厘定及再保险安排等方面开展探索和创新,鼓励体育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三)建立健全运动健康保险相关标准。建议政府协调各主管部门,针对各类体育项目、运动人群或风险类别,共同建立和规范相关的风险判别、保险责任、伤害及损失程度鉴定、赔偿水平等标准,为保险行业和体育行业提供专业可行的运动健康保障标准体系。
(四)建立运动健康配套的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议政府牵头或支持,协调体育、医疗、保险等相关行业的力量及资源,建立由各行业共同参与的运动保险发展模式,探索并解决数据积累、人才培育、产品设计等问题,为运动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体系。
(五)增强社会、特别是运动人群的保险保障意识。建议政府加大对运动健康保险的宣传,并通过公共健康服务、税收优惠支持等多种手段,加强广大群众对运动健康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及主动投保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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