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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知书
首页 >> 信息披露 >> 内容 保险经纪机构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18号楼8层801等【17】套内15层1501内1504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260455000000800
( 四)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003-1010转7
(七)费用收取方式:我公司依法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四、请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缴存了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其他重要告知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客服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400-003-1010转7),也可向银保监会(电话:12378)、当地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电话:010-65859115)、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电话:12315)反映,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客户声明: 东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进行讲解,本人/机构已经清楚并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